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 於是公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 贫民无产 业者,募徙广饶 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 元,宽贷赋 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 商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 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 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 及商以取利 者,虽无市籍 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 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 四千一算 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 士,轺车 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 不自占,占不悉 ,戍边一岁, 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 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