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 说之所敬,而灭 其所丑。 彼自知其计,则 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 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 ,则毋以 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 与同行者, 则以饰之无伤 也。有与同失者 ,则明饰其无 失也。大忠 无所拂悟,辞 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 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 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 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 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 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