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 利。於是公 卿言:“郡国颇被 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募徙广饶 之地。陛下损膳省 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 宽贷赋, 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 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 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 卖买,居邑稽诸物, 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 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 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 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 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 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 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 占,占不悉,戍边一 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 有市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 得籍名田,以便 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