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 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 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而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