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 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, 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 振元元,宽贷赋 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者畜 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 取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 者三老、北 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 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 有能告者,以 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者,及其 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