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 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 卿言: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者 ,募徙广饶之地。 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 元元,宽贷赋 ,而民不齐出 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贫 者畜积无有,皆仰 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请算如故 。诸贾人末 作贳贷卖买,居 邑稽诸物, 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 市籍,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 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 籍者,及其家属,皆无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 敢犯令, 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