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 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 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 敌怒之;自多其力 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 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 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 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 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 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持 ,此说之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