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 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 。彼自知其计, 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 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无失 也。大忠无 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 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 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 而不罪,乃明计利 害以致其功,直 指是非以饰其身 ,以此相持,此 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