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; 自勇其断,则毋以 其敌怒之;自多 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 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, 则明饰其 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 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 ,知尽之难也。 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 ,深计而不疑, 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 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 饰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 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