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 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同 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 。有与同失者,则 明饰其无失也 。大忠无所拂悟, 辞言无所击排 ,乃後申其辩知 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 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 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利害 以致其功,直 指是非以 饰其身, 以此相持,此 说之成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