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 其所丑。彼 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失穷之 ;自勇其断,则 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 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 之。规异事与同计, 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 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 无所击排,乃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 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 ,而周泽 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计 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 其身,以此相持,此说之成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