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: “郡国颇被菑害,贫民无 产业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贾滋众。 贫者畜积无有,皆仰县官。 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 ,请算如 故。诸贾人末 作贳贷卖买,居邑稽诸物,及商以取利者,虽无市籍, 各以其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 算。非吏比者三老、北 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算;船五 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 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 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 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 者,及其家属,皆无 得籍名田,以便农。 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