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贾以币之变,多积 货逐利。於是公卿言 :“郡国 颇被菑害,贫民无产业 者,募徙广饶之地。陛 下损膳省用,出禁钱以振元元 ,宽贷赋,而民不齐出於南亩,商 贾滋众。贫者畜积无有,皆 仰县官。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, 请算如故。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,居 邑稽诸物,及商以 取利者,虽无市籍,各以其 物自占,率缗钱二千而一算。诸作有租及铸,率缗钱四千一算。非吏 比者三老、 北边骑士,轺车以一算;商贾人轺车二 算;船五 丈以上一算。匿不自占,占不悉,戍边一岁,没入缗钱。有能告者,以其半畀之。贾人有市籍 者,及其家 属,皆无得籍 名田,以便农。敢犯令,没入田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