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 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 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 邪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伏剑而